第八条 申报工艺美术专业技术资格的,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要求。
第九条 申报工艺美术专业技术资格的,应按照《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结合专业工作实际需要,参加以新理论、新知识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并取得相应的继续教育培训合格证书。
第十条 市人力社保局和市经信委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组织全市中级工艺美术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县(市、区)人力社保局和当地工艺美术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组织初级工艺美术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申报人员凭继续教育培训合格证书参加当年相应档次专业技术资格初定或评审。
第十一条 评审办法。
(一)申报初定工艺美术员、助理工艺美术师资格的人员,按规定程序将申报材料经所在单位审核后,报县(市、区)人力社保局审批(市直单位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力社保局审批)。申报初定工艺美术师资格的人员,按规定程序将申报材料经所在单位初审,并经县(市、区)人力社保局或市直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力社保局审批。
(二)申报评审工艺美术员、助理工艺美术师资格的人员,由县(市、区)人力社保局组织工艺美术专业初级资格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评审主要考察申报人员专业理论水平、专业技能和实践经验、业绩和成果等方面情况,采取量化考核和材料评审相结合的办法。
(三)申报评审工艺美术师资格的,按以下程序进行:
1.申报人员提出申请,提供能反映本人学术技术水平、工作业绩、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材料,经所在单位或人事代理机构核实后,报县(市、区)人力社保局(市直单位申报人员报主管部门)。
2.县(市、区)人力社保局会同工艺美术行业主管部门对申报对象的材料进行审核,市直单位申报人员由主管部门审核。审核通过人员的申报材料汇总后,报市人力社保局。
3.市人力社保局负责组织专业审议组,对申报对象的业绩、成果以及其他材料进行审议,采取技能测试、面试答辩、论文检测等考察申报对象的情况,并将审议结果提交评审委员会。
4. 市人力社保局负责组织工艺美术专业中级资格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评审主要按照浙人专〔2005〕108号第三章的规定,考察申报人员专业理论水平、专业技能和实践经验、业绩和成果等方面情况,采取作品综合评价和材料评审相结合的办法。评审委员会应先听取对评审对象资格审查情况的汇报,在对评审对象进行认真评议的基础上,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赞成票达到实到评委的三分之二及以上为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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